支持力度远大于一般的存量建设用地
《意见》规定,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按宗地划拨或出让土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出让。《意见》改变了交通用地供应多采取划拨方式的一贯做法,允许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权整体出让,突破了上述法律法规的限制,这对于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同时规定,供地价格按出让时市场价格确定,并未考虑铁路建成后地价上涨因素,即将未来潜在的溢价都留给铁路建设单位,就利用这一部分的收益再去建设新的项目,这样,土地升值带来的经济收益又重新转化到铁路建设当中。可见国家对铁路用地综合开发的支持力度,远大于一般的存量建设用地。
资源变资本难点何在?
■设立发展基金还是发行铁路债券,融资成本和难度都会居高不下。“盘活铁路用地资源”就成为一个较优的选择。
■民营企业在参与综合开发过程中,要先采取措施解决部分用地的权属和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