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及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冠以“湖南”或者“湖南省”字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湖南”字样: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1)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企业且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有限合伙企业。
(2)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3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湖南”字样:
(1)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2)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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