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兼职会计!财政部连夜通知,新《会计法》公布!想兼职的会计以后要注意了!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天为大家带来了消息,全是独家解读。
新《会计法》意见稿公布
信息量很大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内容可关注点颇多,最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点内容,会计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外,账本还是帐本?记帐还是记账?现行的《会计法》用的是“帐”,《会计法》修订用的是账。
以上给大家整理了几个变化的点:
1、关于代理记账的,没有个人兼职会计: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关于持证上岗的: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取消个人兼职
政策很早就有了
年初,《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重点一: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修改重点二: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方面
1、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