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很多粉丝都在问,2月一直没复工,2月份公司的工资也未发,但是会并入3月工资发放,那么2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如何做?
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明白关键点就行了。
1、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当月依法代扣,次月申报代缴。
2、如果当月没有发放工资薪金,需要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实际发放就不申报。也不能因为当月没有发放就按计提的来申报。
所谓零申报,就是把人员信息填上,数据信息都是零。
3、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
所以,如果2月份没有实际发放工资,那2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就进行零申报处理。
2月的工资和3月的合并在3月发放,那么就合并代扣,税款算3月所属期,在4月申报期内申报。
具体如何操作?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2月所属期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资记录即可申报。
那这样申报会不会导致员工多交个税呢?
这里也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这个事情在2019年之前可能会,但是2019年之后不会多交个税!
01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算工资薪金的个税是按月计算的,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我们改为按年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了。
按月计税的情况下,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未发放工资那个月的费用减除数就浪费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税的情况。
举个例子,大家看的更明白。
比如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资,其中6月份工资金额2800元,7月份为3000元,那么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应纳个税=(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虑社保等」
但如果我是分开发,其实2800,3000单独算个税,都未超过3500(个税改革之前的起征点),都不会产生税金。
当然在2019年之前,为了解决这种累发工资出现的个税负担加重,各省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解决。
★青海省《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的办法都是把补发的工资等还原到工资所得月份计算,以此来解决这种补发工资的个税多交问题。
02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这种情况自然就不存在了,因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算法不同了。
新个税下,工资薪金的个税是累计预扣法,说白了就是按年累计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种费用减除的浪费问题,因为就算你一个月未发工资,这个月的5000都可以累到后面扣除。
这个算法有点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算法。我们企业所得税不也是按年计算征收,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嘛,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这种按年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大利好,很有效的避免了累发工资个税多交的问题。
在单位拿工资,2020年1月份发放工资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奖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
你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项多的,这个时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项不够该交税还是要交税。
可以想象,如果是补发工资,那未发那个月的扣除都浪费掉了。
如果是按全年计税,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没有个税的,而且全年算下来还是有4000的扣除额度没用够,当然个人所得税没有跨年弥补这个说法,4000没扣完也就没有用了。
所以,这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按年计税的好处,可以用够用足减除费用和各种扣除项,不至于因为纳税人月度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导致多交税。
不过呢,目前这种未用完的扣除费用不能跨年结转继续用。当然已经完全可以避免同一年度累发工资个税负担加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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