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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价格:8555 2020-05-12 02:57:00 1417次浏览

15.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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