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数量继续高速增长,汽车报废年报废量也不断增加。 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已经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节约主要资源,实现环境保护,确保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重要途径。 这也是我国可持续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由于中国是新兴的汽车强国,建立和加强汽车回收系统是必然的选择。
废轮胎的回收也是如此。 在国际上,废轮胎的年翻新量通常占新轮胎量的10%。 我国每年生产1.01亿个新轮胎,大约生产了3000万废轮胎,其中400万被翻新,仅占新轮胎的4%。 据估计,每个翻新轮胎可节省4公斤橡胶,2公斤炭黑,1.7公斤尼龙帘线,18公斤石油和1公斤钢材。 只要我国翻新轮胎的数量达到国际通用水平,节省的资源就相当可观。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