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现在是每个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使人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肄业有收入,生产有假期,工伤有赔付。参加社保的职场员工,虽然都知道社保的重要性。但是在长期的职场工作当中,很难避免因为社保的问题与就业单位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盘点一些关于社保的纠纷问题相关部门机构是如何裁定的。
一、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将应当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个人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职工代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五、用人单位购买商保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保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保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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