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1)、履约保证金是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施工过程中履行合同的制约办法。(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结算款抵押,也是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担保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按合同;银行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所谓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开出的、在保函的到期之前不可以提前撤销的、为保函的申请人必定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做出的担保,即如果保函的申请人没有履行保函所担保的履行合同的义务,则该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利用该保函向保函的开具银行索偿该保函所载明的金额,而保函的开具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该保函的受益人支该付保函所载明的金额。
履约保函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高额履约担保
长期以来,我国对履约担保的保额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属于低额履约担保。而纵观国际工程担保市场,50%-的高额履约担保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着有效保障合同履约,促进投标人合理报价,迫使保证人谨慎承保,强化履约风险管理等多项保障作用。
创新制度应用应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因地制宜。的高额履约担保未必适用我国国情,但不影响区域政府对一定范围的高额履约担保进行试点探索: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提出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提出执行高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和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且≥中标价的5%。
从区域试点对于“高额履约担保”的设置,结合前文差额履约担保的相关内容,不难看出,目前工程担保市场“高额履约担保”的实质即为“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此前差额履约保证金碍于现金保证金形式所存在的相关弊病,被列入清除目录,但不否认差额履约担保在有效应对低价中标风险,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约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保障价值。因此,在各类保函创新形式发展下,差额履约担保以“高额履约担保”形式再次焕发市场生机,发挥各项制度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