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三)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绿色工厂需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准备相关证明资料。
具体流程:
1.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
2.企业根据《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对自身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制自评价报告;
3.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将自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到区县工信部门,由区县工信部门递交市级工信部门,后由市级工信部门转交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绿色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