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产品  >  正文

清远市海运保险空运保险陆运保险快递保险货运保险

价格:300 2024-12-22 04:01:01 936次浏览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联系我们 一键拨号1376018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