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进口商、包买商、担保行。大的福费廷业务可由几个包买商形成包买商相叠加,共同从事大笔业务。
汇票、本票。汇票在出售给包买商的过程中,一定要背书注明“免受追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出口商彻底转移风险的目的;本票(由进口商签发)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务中常用本票。
以LIBOR利率为基准,加上风险益酬(风险益酬根据开证银行的银行风险和国家风险而定,贴现息视不同国家设有值(含LIBOR)),具体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计息期贴现日至承兑付款日止, 宽限期视不同国家而定。
因为含有风险溢价,所以福费廷业务的贴现率高于一般业务。风险主要体如下方面:(1)一般业务中,贴入票据的金融机构对贴出者有追索权,即使主债务人违约,仍能追索贴出者;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若主债务人、担保行均破产,则由包买商承担全部风险;(2)一般贴现中用的都是6个月以内的短期票据,福费廷业务中的汇票、本票从半年到若干年,长的可达10年,因此属于中期融资业务,风险较大;
福费廷的担保方式: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