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与鉴定
2026-01-08 14:23 95次浏览
(一)保管档案的鉴定标准
1.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这类文件是机关履行管理职能、规范行业行为的核心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长远指导意义,如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性通知等。
2.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会议包括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党委、政府常务会、办公会等核心会议;重大活动包括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重要纪念活动等。对应的核心文件包括会议请示、批复、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纪要、公报,以及活动的主办方案、总结、重要贺信贺电等。
3.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这类文件是机关核心业务工作的直接记录,体现了机关的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如重要的业务审批材料、执法案卷、业务监管记录、核心业务项目档案等。
4.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重要问题”通常指涉及机关发展方向、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权益、重大突发事件等核心事项;重要的报告、总结包括年度以上的综合性报告、全局性工作总结,以及针对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5.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机构演变包括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降格等相关文件;人事任免包括本机关重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通知、批复、考察材料等,这类文件是反映机关组织架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历史的核心凭证。
6.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这类文件直接涉及机关的核心资产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价值,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重大投融资合同、重要设备采购协议、资产清查登记报告等。
7.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这类文件是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核心业务作出的重要指导、部署、批复,对本机关业务工作具有直接且长远的指导意义,如上级机关下发的关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政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通知等。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这类文件反映了本机关与同级、下级机关在核心业务领域的协作与指导关系,是本机关履行业务管理职能的重要记录,如针对同级机关重要业务协作事项的复函、针对下级机关重要业务请示的批复等。
(二)定期保管档案的鉴定标准
30年定期保管的档案。这类档案的查考价值相对较长,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如会议的典型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活动的具体实施细则、接待安排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如普通工作人员的考核材料、培训记录等;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此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或联合行文时,若本机关为协办单位,相关文件材料的复制件或副本也需按30年期限保管。
10年定期保管的档案。这类档案的查考价值相对较短,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无长远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如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清单、一般性会议通知的草稿、无特殊意义的内部抄送文件等;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次要文件材料,如讨论未通过的文件、会议小组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机关联合行文或协办会议形成的次要文件材料的复制件或副本;上级机关下发的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三)不归档文件的界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鉴定的前提是明确“归档范围”,未纳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无需进行保管期限鉴定,应直接按规定处置。根据《规定》,不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和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和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