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专业代理办照转让等业,资料齐全,过程透明,快捷,务现有北京营
业照如下:
11年2月石景山100万红木家具
97年东城50万商贸
11年9月朝阳100万商贸
11年5月东城100万商贸
08年丰台100万商贸
12年4月朝阳100万文化
12年西城1000万科技
12年1月丰台100万食品流通
11年3月朝阳100万商贸
12年11月朝阳50万农业科技
07年丰台1000万贸易
06年海淀5000万技术
执照类别可按您所需的帮您变更后再交易,有需要可与我联系面谈看实物。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好的章总则
好的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